Sunnyjuly

or it not become consoling to believe that death ended absolutely.

兔子急了请三思而咬人——我们的正当防卫啊

本来没打算写这篇的,因为已经在很多地方跟人讨论过《嫌疑人x的献身》里为什么女主角及其女儿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了。

但是一刷知乎又看到一抖机灵的答案说“学数学不如好好学法,知道构成正当防卫直接报警就没这些事了”就气不打一处来。


不要以为自己看了几个法律条文,知道百度一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是学过法了。你们啊,有时候就是too young 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

并且就这说法还有好多法学生表示赞同,我都替你们的刑法老师感到羞愧,我相信任何一个稍微有点水平的刑法老师都会在讲“正当防卫”这一课的时候加上一句——我国刑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难,每年能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也很少。

我就不信老师不会教这个,这是常识好吗!!

就算老师没教,自己去体会一下我们国家正当防卫的规定,也能知道为什么难认定了。

先说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第一,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第二要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第三,行为人要有正当防卫的意图;第四,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初学的时候我也觉得这是个完美的自洽体系,太对了,挑不出错儿来。


但是现在我们来划一下重点,首先“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其次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再加上一个“防卫意图”。

前两个条件本身其实已经非常苛刻了。

“正在进行”意味着什么,夸张点说,意味着砍人的时候,人家举起刀走过来不代表你就能迎上砍;意味着人家砍完了停止了侵害,不意味着你就能追上去砍;意味着人家只能是砍到或者即将砍到你身上了你才能砍回去。(其实这个地方举强奸的例子可能更直观,但是影响不是很好大家自己体会)

那你说如果有人拿刀要砍我我不砍回去怎么办呀——你应该逃命并且报警啊。

而关于“必要限度”,就是要求你判断对方对你实施的伤害会达到什么程度而你只能在包括但不超过他对你实施的伤害程度范围内防卫自己。

极端点说,如果对方只是赤手空拳过来打你你就不能直接上刀砍,如果对方拿水果刀戳你手你就不能拿菜刀戳人心,如果对方只是猥亵而不是强奸你女儿你再生气也不能把对方打成重伤……


好吧,我承认我夸张了,但是有时候这两个条件就是这么苛刻。一旦没有符合条件,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然这个时候有人会拿出“防卫过当”这个概念说——法律规定防卫过当也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呀。

然而什么时候减轻什么时候免除并没有具体规定,甚至连个司法解释都没有,这就意味着实践里面防卫过当的认定比正当防卫可能还要少,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判决只会说“不认为构成正当防卫”。

为什么呢,因为防卫过当要求你满足除了“不超过必要限度”之外的其他所有要件,这就要求你采取行动时只能有“防卫意图”,对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主观上不能有“故意”。

但是我们一般认为如果只是“防卫意图”,是不会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的,当你对侵害人实施了足以造成其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只能说明在那一刻你已经有了伤害他的故意——毕竟造成一个人重伤或死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你说你不是故意的,法官怎么能轻易采信呢?


关于“正当防卫”条件之苛刻我上面已经夸张的说过了,其实最为细思恐极的并不是苛刻的条件,有时候条件规定的苛刻自有其道理。

最为细思恐极的,是这两个条件之间其实存在着巨大的矛盾——一旦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作为被害人,一定是极其害怕和紧张的,这种情况下却要求被害人做出一个理智的判断即“我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同时还要求行为人不被自己的情绪所左右,这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或者说这样的规定完全忽略了人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会产生多么巨大的恐惧或者愤怒以及在这种极端情绪下人性将会驱使人们做什么,也忽略了人为了保护自己和自己的亲人爱人时会爆发什么样的行为。


“正当防卫”要求对方把你逼急了你才能反击,又要求你被逼急了却不能急到丧失理智——“兔子急了还咬人呢”是不对的,我们要求的是“兔子急了请三思而咬人”。

刑法精密却冰冷,一个正当防卫就能说尽了。


当然这个时候又会有人拿出法条说,不是有规定所谓的“无限防卫权”吗?——对正在发生的杀人,行凶,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先不吐槽“行凶”这个荒谬的用词,也不说这一条仍然要求有主观的防卫意图和“正在发生”的这一限制——我曾经想过一个案例,假如一个人晚上发现有人偷偷潜入了自己家里,他吓坏了,直接拿凶器敲在了那个人的后脑勺上,结果把那人敲死了。如果那个人只是进来偷东西,那么他的行为就无法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那个人就是进来想杀掉他的,他又该怎么证明呢?

这就涉及到为什么电影《嫌疑人x的献身》里女主角的行为无法构成正当防卫了。


因为现实里面我们不是观众,我们没有开上帝视角,假如女主报了案,你是出警到现场的警察;或者说你是后来看到这个案子的法官。

一方面是一个大男人被勒死在了嫌疑人的家里。

另一方面是两个嫌疑人声称这个被害人要强奸她们,并且正在“行凶”,所以她们才采取的正当防卫,哪怕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得是防卫过当吧?

然而证据却是,说是暴力殴打吧,这母女俩都未见明显外伤(至少电影里完全没有表现);说有强奸行为吧,哪怕不强调正在进行了,这男的连裤子都没脱呢更别说其他物证了;说发生了激烈打斗吧,其实现场都没怎么特别乱,并且男的后脑已经有被击打的伤痕了(电影着重展现的);说有家暴前科吧,结果这男的案底干干净净,并无前科。

虽然没有案底是因为如果有案底的话指纹会被录入公安的数据库,到时候石神想拿流浪汉顶锅的手法就会被识破,但是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说,就是找不到家暴的案底。

所有的证据就只是几句证人证言,然后这男的还是女主的前夫,因此说他上门拜访并不能说有太大问题……


因此怎么证明他实施了“正在进行的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同时防卫过当要求行为人是在防卫意图下实施行为的,不能有故意,“我不是故意把他勒死的”,这不太说得过去吧?

这就说明在家里装个摄像头还是有用的,最起码也许能在你意想不到的地方起到作用。


吐槽了这么多,其实也不是说“正当防卫”限制的这么死说明这个法律规定的很垃圾,规定的严格其实立法者也是有自己的考量的——比如如果放松这个限制,像《嫌疑人x的献身》这种情况真如大家所愿觉得可以认定是正当防卫,那么一个女人想杀掉前夫并且逃脱法律的制裁简直不要太容易;如果再戏剧化一点就是《消失的爱人》的后半段了……

对于这种赋予一个公民能够剥夺另外一个公民生命权而不受法律制裁的规定,严格和谨慎是必须的。说到底,仍然跟是否废除死刑一样,是一个“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还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价值观的考量。


《嫌疑人x的献身》本身没有什么太多值得讨论的,波米说作为电影文本的原著本身也就是个二流水平;虽然我挺喜欢东野圭吾的,但是如果真的拿这个剧本跟那些一流的剧本比较,的确是可以看到巨大的差距(看看《推销员》就明白了),所以也没什么好反驳的。


这篇写这么长,就是想要告诉大家,真遇事儿了还是要冷静一点,不要以为正当防卫可以随便用。

这里面误会真的可太大了。

不过还是由衷的希望各位永远不会遇到需要自己去进行正当防卫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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